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刑智抗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刑智抗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刑智抗字第2號抗告人即自訴人 莊榮兆 被告 許革 非上列抗告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裁定(102年度自字第2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略以:抗告人莊榮兆於民國101年6月13日陪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處人員至○○市○○區○○路○段○○巷○○○號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民安公司)強制執行損害賠償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時,因蒐集民安公司所有之工廠生廠線製造憑單資料(含月份生產計劃表、工號管控單、空白訂購單等文件),竟遭被告 許革非 誣告竊盜,因認被告涉犯刑法169條誣告罪之罪嫌云云。
二、原審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就本案自訴被告許革非涉犯誣告所提出之相關證據,其中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十三至十五所示之證據,均與抗告人另自訴關於被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部分有關,僅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之101年度偵字第18028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1份與本件相關。又觀諸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之不起訴處分書,可知檢察官就抗告人有蒐集民安公司所有之工廠生廠線製造憑單資料行為乙節,係認定為屬實,僅因抗告人主觀上之犯意究係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抑或為提出訴訟所為之手段,尚屬有疑,且抗告人事後確有提出所蒐集之資料為他案訴訟之用,因而認抗告人主觀上無不法所有意圖,而為不起訴處分。據此,抗告人確有上開不告而蒐集民安公司所有之工廠生廠線製造憑單資料之行為,則被告上開告訴抗告人竊盜之內容即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上開告訴亦非全然無因,則被告上開告訴行為,即與誣告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再者,抗告人既確有上開蒐集民安公司所有之工廠生廠線製造憑單資料之行為,則亦難認被告有故意虛構事實之情形,更遑論證明被告有誣告之主觀犯意,且抗告人此部分所提之證據僅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而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實不能就被告主觀上有何誣告犯意為何證明,是被告是否有主觀上誣告之犯意,亦顯屬不能證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抗告人所指之誣告犯行,被告犯罪嫌疑顯有未足,而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之情形,自應裁定駁回本件此部分之自訴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原審認除附表編號十二之不起訴處分書外,其餘均與被告涉犯誣告無關,顯有為被告脫罪之嫌等語。
四、按法院或受命法官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至第254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其自訴,刑事訴訟法法第326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依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6
3條關於舉證責任與法院調查義務之規定,係編列在該法第
1編總則第12章「證據」中,原則上於自訴程序亦同適用,除其中第161條第2項起訴審查之機制、同條第3、4項以裁定駁回起訴之效力,自訴程序已分別有第326條第3、4項及第334條之特別規定足資優先適用外,關於第161條第
1項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亦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同有適用,惟第161條第2項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之規定,在自訴程序中,法院如認案件有同法第252條至第254條之情形,自得逕依同法第326條第3項規定,以裁定駁回自訴,無須先以裁定定期通知自訴人補正(最高法院91年度第4次刑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五、次按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衹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者;或其所訴之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惟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均不能構成誣告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175、3328號判決參照)。經查,抗告人於原審提出之證據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一至編號十一、十三至十五所示之證據,確均與抗告人自訴被告涉嫌誣告之意旨無涉。至編號十二之不起訴處分書,可以推知被告上開告訴抗告人竊盜之內容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且無法證明被告主觀上有何誣告之犯意,核與誣告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此外,本件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抗告人所指之犯行,是被告之犯嫌均屬不足。原審詳予調查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顯有不足,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之情形,依同法第326條第3項、第252條第10款裁定自訴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或不當。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或泛言指摘,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蔡如琪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張君豪附表:
┌──┬─────────────────────┐│編號│自訴人提出證據名稱(參考自訴狀記載之名稱)│├──┼─────────────────────┤│一│許革非召集民安公司股東會文件│├──┼─────────────────────┤│二│自訴人簽署關廠停業股東提案書│├──┼─────────────────────┤│三│被告許革非及民安公司與遠寶公司( 葉芳如 檢察│││官執行卷)首頁│├──┼─────────────────────┤│四│再審及非常上訴駁回,許革非入獄文件│├──┼─────────────────────┤│五│下游商 侯正雄 92上更(二)1有罪判決節本│├──┼─────────────────────┤│六│自訴人117298著作權執照│├──┼─────────────────────┤│七│100年11月27日自訴人購得改作物偽品說明書及│││解剖照片與對照表│├──┼─────────────────────┤│八│被告產銷目錄│├──┼─────────────────────┤│九│100年11月27日豐原分局偵查筆錄│├──┼─────────────────────┤│十│民安公司騙准27994及26537工程圖著作權遭撤│││銷文件│├──┼─────────────────────┤│十一│中高分檢91上聲議195命查書│├──┼─────────────────────┤│十二│竊盜案不起訴書│├──┼─────────────────────┤│十三│85上更(一)256判決附帶宣告沒收26537及│││27994工程圖及89台上1720判決│├──┼─────────────────────┤│十四│訊問筆錄│├──┼─────────────────────┤│十五│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報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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