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五九三號
上訴人乙○○右當事人與甲○○○間因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訴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三百十萬六千八百十三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三萬一千七百八十九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楊豐卿
法官張蘭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書記官殷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