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28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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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28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2852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玖萬壹仟伍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甲○○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2年6月25日邀同債務人乙○○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00,000元整,期限20年,自民國92年7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7月29日止,分240期,每期1個月,其中新臺幣2,000,000元,約定利率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1.55%加1%計算目前為年利率2.55%,嗣後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自實際撥款日起,前3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4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未履行時,應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住宅貸款契約為憑;其中新臺幣1,500,000元,約定利率自中華民國92年7月29日起至94年7月29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57%加1.73%計算,計為年利率3.3%,機動調整,並自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2.73%計算,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未履行時,應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住宅貸款契約為憑。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借款餘額新臺幣2,891,518元整,並自民國99年4月29日起即未繳息還本,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如對債務人甲○○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4285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李│自民國99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70589│庭閎│月29日起││0三五│││4元│││││├──┼───┼─────┼──────┼──────┼───────┤│2│新臺幣│甲○○,李│自民國99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18562│庭閎│月29日起││一七│││4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李│自民國99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0589│庭閎│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李│自民國99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8562│庭閎│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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