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54號

原告 江紅嬌

被告 呂建勳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金訴字第639號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裕翔

法官卓春慧

法官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書記官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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