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原告 許光賢 被告 呂建勳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金訴字第791號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裕翔法官卓春慧法官蘇姵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書記官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