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9號上訴人 張基航 被上訴人 趙嘉麟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重訴字第69號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