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439號原告 李翔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鴻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