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56號原告 馮亜玲 被告 朱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其為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共有人之一,而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建造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乃請求被告將系爭建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等情。本院審酌系爭建物究竟佔用系爭土地之實際面積為何,原告在起訴狀並未表明,故本院函詢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調閱系爭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確認系爭建物之稅籍登記面積1層為193.9平方公尺,故先行推論系爭建物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為193.9平方公尺(實際面積應以地政機關測量成果為準),而依原告提出系爭土地謄本記載,系爭土地於110年1月份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7,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625,300元(計算式:127,000×193.9=24,625,3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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