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醫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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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醫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醫字第15號抗告人 孟憲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30日本院110年度醫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民國110年8月30日本院110年度醫字第1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提出「民刑事陳報狀」,核其內容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應認抗告人有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之意,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合先敘明。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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