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5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碩見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碩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碩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及本院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均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45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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