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30號上訴人 廖晟任
許展毓 許展瑋 以上上訴人與福海冷藏廠有限公司因103年度重訴字第230號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825,9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5,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