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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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緝字第3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俊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張俊卿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張俊卿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球毒品吸食器參個沒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