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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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字第3號聲請人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許自貴 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又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已繳納部分聲請費,然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進而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10日內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扣除已繳部分金額新臺幣1,000元後補繳聲請費,聲請人並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鄭瓊琳附件: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扣除已繳部分金額新臺幣1,000元後補繳聲請費用。
二、請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金融帳戶。
(二)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三)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四)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
(五)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三、請提出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債務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債務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
(三)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四)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為何。
(五)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六)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
(二)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
(三)各債權人之債務性質。
(四)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為何。
(五)各該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六)各項債權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