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重上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96號上訴人 廖晟任
許展毓 許展瑋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被上訴人福海冷藏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林素葉 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