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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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87號上訴人即原告 江吉星
張秀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廣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具體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高英賓法官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