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4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顯明
訴訟代理人 張暐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倫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34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