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錦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林志錦因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附表:受刑人林志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15日│101年7月20日│101年8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9404號│101年度偵字第19404號│101年度偵字第1940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988號│101年度易字第2988號│101年度易字第2988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31日│101年10月31日│101年10月31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591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591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59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2月17日│101年12月17日│101年12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備註│891號(編號1至4已定應│891號(編號1至4已定應│891號(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1日│101年11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4704號│103年度偵字第555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159號│103年度易字第1420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30日│103年6月18日│├─┼──────┼───────────┼───────────┤││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159號│103年度易字第1420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0月30日│103年7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備註│12950號(編號1至4已定│103年度執字第1126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