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0月26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485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