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0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99045803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2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