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9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懲治盜匪條例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以法矯司字第○九九○九○七四六七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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