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607號
上 訴 人 鍾啓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文良 間因本院一○八年度北小字第二六
○七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