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50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5020號
原   告 嘉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新濱
訴訟代理人  劉芳雄
被   告 大智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曜綸
被   告  林家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
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
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
、第20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大智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下稱大智公司)主
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士林區、被告林家語住所地在新北市
新莊區,有被告大智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林家語之
之個人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
2條第2項、第20條規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均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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