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1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麗亞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仟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
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
一審之訴,而原判決判令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49,
880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349,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