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秩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56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馮展隆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11月7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8303619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
壹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8年9月13日、26日、10月4日、11日。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巷○○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無故以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撥打110警察機關報案專線共計5次,經勸阻後
仍不聽。
二、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
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定有
明文。查被移送人自承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其使用
未借予他人亦無遺失,此有調查筆錄在卷可稽;又被移送人
於上揭時、地以該門號撥打110警察機關報案專線共計5次,
均無具體報案需求,且經勸阻不聽,此有110專線受理騷擾
電話報案人管制表、清單列印查詢結果表附卷可佐,是被移
送人於上揭時、地,無故以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撥打11
0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洵堪認定,應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規定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
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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