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埔簡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簡字第154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撤銷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4月6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補提出被告二人之戶籍謄本到庭。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聖貿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