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8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素完
廖淑惠共同選任辯護人張蓁騏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八年一月三日下午二時十九分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參照)。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下午2時19分宣判,惟本件案情較為繁複,無法如期宣示判決,為充分審酌全案卷證,且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冗,並節省被告、告訴人之訴訟勞費,本院認為有必要,爰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鈺昕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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