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非婚生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7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非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而言。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非被告自訴外人 范秀雄 受胎所生之子,惟被告就同一事件,早於民國99年2月26日起訴(本院99年親字第20號),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明,是原告就同一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於法自有不合,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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