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8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及有期徒刑2年4月,經定刑後,目前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9月。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7月9日以法矯字第0999026514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99年11月10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