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38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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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23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2386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李育志

歷審裁判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8 年度 促 字第 2386 號其他文書(98.05.21)【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8 年度 東小 字第 164 號(98.07.20)[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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