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О九號
原告乙○○
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楊真明法官洪俊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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