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銘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銘因重利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2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張家銘因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即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2所示)重利等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郭惠玲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附表:
┌───────┬───────────┬───────────┬───────────┬───────────┬───────────┐│編號│1│2│3│4│5│││(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罪名│重利│重利│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8月間某日下午、│99年9月27日│99年9月27日│99年10月1日│99年11月8日│││99年12月20日下午│││││├───────┼───────────┼───────────┼───────────┼───────────┼───────────┤│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宜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宜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宜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宜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310、1781、2255號│1310、1781、2255號│1310、1781、2255號│1310、1781、2255號│1310、1781、2255號│├─┬─────┼───────────┼───────────┼───────────┼───────────┼───────────┤│最│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698號│100年度易字第698號│100年度易字第698號│100年度易字第698號│100年度易字第698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21日│101年2月21日│101年2月21日│101年2月21日│101年2月21日│├─┼─────┼───────────┼───────────┼───────────┼───────────┼───────────┤│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698號│100年度易字第698號│100年度易字第698號│100年度易字第698號│100年度易字第698號││決├─────┼───────────┼───────────┼───────────┼───────────┼───────────┤││判決│101年4月9日│101年4月9日│101年4月9日│101年4月9日│101年4月9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確定)│(撤回上訴確定)│(撤回上訴確定)│(撤回上訴確定)│(撤回上訴確定)│├─┴─────┼───────────┼───────────┼───────────┼───────────┼───────────┤│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1)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34號│││(2)編號1-9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698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編號│6│7│8│9│10│││(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罪名│重利│重利│重利│重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新台│││││││幣5萬元│├───────┼───────────┼───────────┼───────────┼───────────┼───────────┤│犯罪日期│99年11月19日│99年11月22日、│100年年初│100年1月7日│96年間某日至98年7月6日││││99年11月25日、│││(原聲請書附表誤植為96││││100年3月16日│││年7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宜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宜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宜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宜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310、1781、2255號│1310、1781、2255號│1310、1781、2255號│1310、1781、2255號│3316號│├─┬─────┼───────────┼───────────┼───────────┼───────────┼───────────┤│最│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698號│100年度易字第698號│100年度易字第698號│100年度易字第698號│101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21日│101年2月21日│101年2月21日│101年2月21日│101年3月27日│├─┼─────┼───────────┼───────────┼───────────┼───────────┼───────────┤│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698號│100年度易字第698號│100年度易字第698號│100年度易字第698號│101年度台上第4904號││決├─────┼───────────┼───────────┼───────────┼───────────┼───────────┤││判決│101年4月9日│101年4月9日│101年4月9日│101年4月9日│101年9月21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確定)│(撤回上訴確定)│(撤回上訴確定)│(撤回上訴確定)││├─┴─────┼───────────┼───────────┼───────────┼───────────┼───────────┤│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是│否││金之案件││││││├───────┼───────────┴───────────┴───────────┴───────────┼───────────┤│備註│(1)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34號│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編號1-9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698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22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