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46號
原   告  陳易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依禪 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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