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司簡調字第87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盧澤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奇峰 等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依法
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
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係金融機構,雖聲請標的係相
對人侵害聲請人債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然據聲請
人主張,相對人所侵害者,係上開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同一筆
債權。再查,聲請人就該筆債權業已對相對人取得支付命令
,此有聲請調解狀所附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642號支付
命令影本在卷可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難謂有再行調解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文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