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字第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308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陳真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克恕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元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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