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099號
原 告 天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鐘
上列原告與今一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