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136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蔡慧珍
被   告  何明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住所在臺北市萬華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而侵權行為地亦為臺北市萬華區,均非本院管
轄區域。基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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