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525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選字第2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選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查聲請人已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及委任 黃慧敏 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有收據及委任狀在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雅萍法官黃國忠法官林金吾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