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篤標
楊意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洪篤湖洪彩鳳洪篤願洪能碧洪篤傑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5萬7,4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3,95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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