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356號
原 告 龔瑞隆
被 告 許純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純菁間損害賠償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