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簡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635號
原   告  蔡美月
被   告  游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二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12月18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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