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8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紀國華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秀華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
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11月14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裁定業於102年11月19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
在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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