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007號
上 訴 人  張瑞祥 即鈺豐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宇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此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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