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007號
上 訴 人 張瑞祥 即鈺豐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宇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此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