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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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347號
原 告 莊清安
被 告 台灣時報記者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警員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時報記者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一、本件訴之聲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