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國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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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國簡字第21號
原 告 劉文睿
被 告 中華民國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嚴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國防部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
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
議,如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
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
求權人始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
第2項前段、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之法定必備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
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業已向被告請求協議,經被告拒
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
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之書面相關文件,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1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102年11月21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