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國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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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國簡字第21號
原   告  劉文睿
被   告 中華民國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嚴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國防部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
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
議,如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
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
求權人始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
第2項前段、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之法定必備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
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業已向被告請求協議,經被告拒
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
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之書面相關文件,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1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102年11月21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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