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261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鄭二峰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小字第2612號給信用卡帳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102年12月30
日下午1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90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4,851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99,753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蔡斐雯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蔡斐雯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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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13,979元自民國9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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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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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81,275元自民國93年4月25日起至民國93│
│年8月23日止,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1.1計算之手續│
│費,另自民國93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9.7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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