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交附民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交附民字第149號原告 陳耀譽
鄒彩勤 被告 林定超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9年度交上易字第41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林定超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李雅俐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