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補字第九一六號原告 李秀枝
一、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衛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十
七條前段規定,於起訴書狀當事人欄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應於起訴書狀具狀人處補正原告之簽名或蓋章。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
佰貳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原告應依限補繳。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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