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19號聲請人 林家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4月12日刊登新聞紙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同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著振┌────────────────────────────────────────────────────┐│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李水勝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成│103年1月18日│10,980元│BQ0000000│││││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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