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九一號甲○○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壹點叁公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九一號被告甲○○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一案,業由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而該案扣得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一點三公克,係屬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併銷燬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㈠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㈡被告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九一號提起公訴,經本院受理後,因被告已死亡,復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一二號為不受理判決等情,有上揭起訴書、判決書附卷可憑。
㈢該案扣案之白粉一包,為供被告施用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一節,業據其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九一號卷第二十五頁、第二十六頁),並有小型分裝袋三個、安非他命吸食器一個扣案可佐,復有扣押物品清單一份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白粉一包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
㈣是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一點三公克,係屬
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適用法律依據: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㈡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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