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169號債權人台東縣育成儲蓄互助.法定代理人 章雅豐 債務人 陳勝美
林從箴 高淑吟王榮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柒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陳勝美邀債務人林從箴、高淑吟、 陳王榮雄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8年4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0萬元,並約定按月攤還,然債務人自民國99年9月9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餘欠如主文所示之本息與違約金,故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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